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103民初3328号
申请人:湖南德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德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湖南德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经审查,申请人湖南德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本案判决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和平
审 判 员 伍建军
人民陪审员 彭 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