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7财保322号
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住所地磁县磁州镇朝阳路北大街**。
负责人:张丽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邯郸市兰海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邯郸市复兴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曹玉霞。
被申请人:瓜州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住,住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农民工培训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赵丽昕,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丛台区/div>
被申请人:曹玉霞,女,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丛台区/div>
被申请人:赵胜,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丛台区/div>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丛台区/div>
被申请人:曹国臣,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复兴区/div>
被申请人:曹东波,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丛台区/div>
被申请人:贾晓燕,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邯山区/div>
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兰海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瓜州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赵丽昕、曹玉霞、赵胜、***、曹国臣、曹东波、贾晓燕银行存款2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关相应价值的财产。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兰海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瓜州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赵丽昕、曹玉霞、赵胜、***、曹国臣、曹东波、贾晓燕银行存款2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关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