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民初2429号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住所地磁县磁州镇朝阳路北大街**。
负责人:张爱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娟,该行员工。
被告:邯郸市兰海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邯郸市复兴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住邯郸市丛台区/div>
被告:***,女,汉族,1957年5月29日出生,住,住邯郸市丛台区/div>
被告:赵胜,男,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住,住邯郸市丛台区/div>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兰海花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建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