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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25民初38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虹桥西路北区40号虹桥农贸市场住宅2幢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3147290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考虑到企业健康发展,在庭外协商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计8835元,由原告***负担4435元,由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