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81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区,
被告: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18120140314000581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新波,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硫代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PK8Q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凯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人民币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