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8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094733378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现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收入人民币58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