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1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星雅美辰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旭和大厦**门面div>
法定代表人:夏彦锋。
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旭和大厦**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兴珍。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湘0421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7月8日、7月24日、9月23日、12月21日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无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76891.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该笔存款,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自2020年10月30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七处不动产登记,分别坐落于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05号、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11号、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303号、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10号、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11号、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316号、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12号,对上述房屋本院均已查封。
2020年7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22日,已执行到位176891.36元,剩余1273108.64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新学
审判员  周小平
审判员  洪 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 政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