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执恢2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92号星雅美辰小区1栋523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10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夏彦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106-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兴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湘0421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3月5日、4月19日、6月10日、7月7日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账户、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无保险。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七处房产,有六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并拍卖,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拍卖所得款945269.19元,另外一处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本院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2021年7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圣威斯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83218.58元。截止2021年7月8日,已执行到位945269.19元,剩余537949.39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新学
审判员 周小平
审判员 洪 灏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吕 政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