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749号
申请人: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大鱼塘村福星组。
法定代表人:彭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希,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
负责人:胡军。
被申请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92号星雅美辰小区1栋523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保单(保险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1850)为申请人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盛 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聪
书 记 员 刘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