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138号
申请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92号星雅美辰小区1栋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32734966。
法定代表人:刘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淇,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
负责人:胡军。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黄元生,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元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元生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元生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 行 员  文罗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毛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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