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922号
原告: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92号星雅美辰小区1栋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32734966。
法定代表人:刘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保单号为603021704602022000××××)。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779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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