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438号湘腾城市广场3栋7楼。
法定代表人:徐兆刚,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仁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工业集中区仁信北路大源集团。
法定代表人:李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福湘,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亮,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3号楼2层201-22.
法定代表人:王最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公司法务。
原审第三人:安仁县龙之旅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安仁县八一西路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4楼。
法定代表人:罗振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长沙设计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冶金长沙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仁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仁工投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旅控股公司),原审第三人安仁县龙之旅康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旅康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龙之旅控股公司和安仁工投公司出资均未届期限,两被上诉人是否对龙之旅康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龙之旅康养公司是否符合纪要第六条第(1)项规定。但龙之旅康养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须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0元,退还给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审判长  李建湘
审判员  罗燕青
审判员  林海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尚书
书记员邓宇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