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执行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403室。
法定代表人:杨德泉。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3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11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5日、12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11月2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11月23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11月16日来本院参加执行约谈,被执行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约谈。
2021年12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5638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墨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