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438号湘腾城市广场3栋7楼。
负责人:徐兆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3号楼2层201-22。
法定代表人:王最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2022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偿还72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1、2022年5月7日开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券、税务、民政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5月11日开始通过线下查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工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进行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结果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6月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采取上述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2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四、2022年7月8日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截至2022年7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7242200元、执行费6361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242200元、执行费63611元。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英毅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沈 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