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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218号
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杨思岭社区东方国际财富双塔东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瑞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平,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佩璇,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泉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江湾镇江湾村1号。
法定代表人:朱社泉,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泉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追加审核费1723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5292元(逾期付款损失自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告受案外人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由其开发、由被告承包施工的江西三清山青年旅社A区、B区建设工程(土建)进行结算审核,并签订了《江西三清山青年旅社A区、B区建设工程(土建)结算审核服务合同》一份,结算审核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追加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标准计算,在审核结果确定后报告出具前,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2020年9月22日,原告完成了全部结算审核,被告在各工程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盖章确认审定造价及追加审核费由其支付,合计尚欠172368元。但被告至今并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泉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且施工项目的合同履行地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三清山风景区,故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或者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原告的陈述,可确认被告江西泉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西省上饶市,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中,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江西泉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泉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泉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爱军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