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与上犹县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1007号
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社溪镇社溪圩潼川大道江龙玉花园102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K8WNXC。
法定代表人:江建敏,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江西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犹县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下西村路花园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Y51B2K。
法定代表人:吴三红,系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锦绣花园4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48935903。
法定代表人:祝建松,系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犹县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荣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