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3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绍娥,贵州省纳雍县王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桥头一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461109B。
法定代表人:张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颢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5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与***、颢瀚公司需庭外协商处理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莺
审判员 张雄
审判员 殷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