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618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国贸中心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461109B。
法定代表人:张野。
被告:**,男,46岁,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系该公司业务承办人员。
原告***与被告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货款支付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肖滨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