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678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公园路桥头****。
法定代表人:张野。
被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丰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承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