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2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华原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并不涉及物权纠纷,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中,所谓“争议标的”应具有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而不仅仅依据诉讼请求存在“给付货币”的内容,***的诉讼请求包括了合同约定以外的损害赔偿内容,故对于没有合同义务为基础的诉讼请求不应当适用前述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2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给付工程款,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常宁市,故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湖南华原公司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湖南华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