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3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菜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省中标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225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中标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23执2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