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3308号之一
申请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菜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中标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225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
原告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中标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湖南省中标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中标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