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4民初1391号
原告文余利,男,1971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10608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XXXX。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51027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XXXX。
被告湖南楚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00502XXXX,汉族,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XXXX。
原告文余利诉被告***、湖南楚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文余利于2020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余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文余利负担。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易 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