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钰锦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钰锦建设有限公司、饶阳县宏业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财保429号
申请人:***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州大道**,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0969422613。
法定代表人:周卫英。
被申请人:饶阳县宏业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合方管理区东尹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4MA08Q5130F。
经营者:杨凯。
申请人***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饶阳县宏业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俊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文丹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