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钰锦建设有限公司

饶阳县宏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西钰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财保140号
申请人:饶阳县宏业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合方管理区东尹村六区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4MA08Q5130F。
经营者:杨凯。
被申请人:***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州大道2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0969422613。
法定代表人:周卫英。
申请人饶阳县宏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饶阳县宏业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俊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文丹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