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683号
原告: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赵体健,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江西钰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周卫英,职务:总经理。
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钰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高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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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