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0446号
原告:***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金马园兴仁路10号1幢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242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学会,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鑫***20号栋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756312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孜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南郊日亚公路边综合楼南侧院内北户新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22MA6T4N105A。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孜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偿还原告欠款,故原告***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孜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