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儿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802民初751号
原告: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105国道井冈山卷烟厂老大门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56383478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桃花源小区7幢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7820119N。
法定代表人:周节甜,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儿童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春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05937765329。
负责人:**,院长。
原告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儿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