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2民初1217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105国道井冈山卷烟厂老大门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56383478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鹰,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桃花源小区7幢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7820119N。
法定代表人:周节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儿童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春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05937765329。
法定代表人:邱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儿童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权,处分诉讼权利,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9元,减半收取计4719.5元,诉讼保全申请受理费3404元,共计8123.5元,由原告江西省恒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