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6民初616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孔祖大道南段华山医院南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34172098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湖头社区芦林大道南侧(吉利汽车4S店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65395058Q。
法定代表人:*诗雨,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撤诉,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结束,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