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6民初5669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孔祖大道南段华山医院南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34172098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湖头社区芦林大道南侧(吉利汽车4S店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65395058Q。
法定代表人:*诗雨,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