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6民初6162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孔祖大道南段华山医院南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34172098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湖头社区芦林大道南侧(吉利汽车4S店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65395058Q。
法定代表人:*诗雨,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撤回对被告夏邑县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