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802民初4530号
原告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36元,减半收取计9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18元,由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拥静
法官助理 殷小易
书 记 员 黄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