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

夏邑县同力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26民初5632号
原告:夏邑县同力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三环路与商永路交叉口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062689229R。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65395058Q。
负责人:***,经理。
原告夏邑县同力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单位,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邑县同力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