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壮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4325号
原告:上海壮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上海壮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壮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壮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