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133号
原告: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2号中旺˙锦安城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湖南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企业会所二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高科园创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高科汽配园智尚科技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高科园创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2,302元,由原告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晋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