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1629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2号中旺锦安城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湘0204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房屋(株房权证株字第0×**);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合计22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房屋((株房权证株字第0×**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合计22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