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1629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2号中旺锦安城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合计22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房屋(株房权证株字第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房屋((株房权证株字第0×**;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合计22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