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1629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2号中旺锦安城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聂自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明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