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峰大道1769号现代服务业总部园区8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娥,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申请强制执行,调查取证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超,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N单元1105房。
法定代表人:廖嘉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刘林凤、黄秦以其所有的位于荷塘区新华东路附49号农行综合楼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XXXXXXXX65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据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156账户内存款21万元,并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刘林凤、黄秦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附49号农行综合楼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XXXXXXXX65号)。
2021年3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及担保人名下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156账户内21万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刘林凤、黄秦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附49号农行综合楼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XXXXXXXX65号)的查封措施。
审 判 员 徐怀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侣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