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03号之一
原告: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峰大道**现代服务业总部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林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娥,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申请强制执行,调查取证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超,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v>
法定代表人:廖嘉豪。
原告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原告株洲森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怀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侣
书记员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