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264号之一
原告: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涓江村坝泉组。
法定代表人:谢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法,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N单元1105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被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的项目部负责人,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1份《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在当代上品湾沥青面摊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预计沥青砼路面面积为4000㎡;工程承包单价为含税价65元/㎡,包含人工费、材料费等;工程结算总价为213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施工,并于2020年1月8日完成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9000元,尚欠124200元。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且该合同中无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盖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亦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或湖南省涟源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履行地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故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有管辖权,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谢利
书记员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