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2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涓江村坝泉组。
法定代表人:谢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法,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N单元1105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原告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尹正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在16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扣押了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尹正阳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6月10日,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湘A×××宾利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湘A×××宾利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谢利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