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264号
申请人: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涓江村坝泉组。
法定代表人:谢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法,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N单元1105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被申请人:尹正阳,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尹正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尹正阳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尹正阳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利
书记员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