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财保184号
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N单元1105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3425房。
法定代表人:龚少奇。
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62,7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62,700元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2,334元,由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罗洁
书 记 员 李 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