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77号之一
原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N单元1105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良,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申,该公司员工,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继美,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3425房。
法定代表人:龚少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南方,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参加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