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214号
申请人:湖南富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安置区B-26-139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N单元1105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申请人湖南富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富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787.6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富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787.61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保全费1474元,由申请人湖南富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佳
书 记 员 谭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