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77号
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N单元1105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良,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赤岭路348号金碧文化12栋1306房。
法定代表人:龚少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4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清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4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兰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