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志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志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天鸿小区他城时代公寓**。
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创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西城龙庭**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志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湘0104执573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志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志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