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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宇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辖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1501。 法定代表人:皇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宇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二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吴吕,经理。 上诉人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宇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华宇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中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40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系认定错误,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泰成公司与华宇中天公司签订的《村镇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本工程为玉溪村镇污水处理工程,华宇中天公司负责玉溪村镇污水处理工程的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作,还包括了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并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及质保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并不仅仅是指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合同,而是可以包含有勘察、设计及施工于一体的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是承包合同。本案中,泰成公司是发包人,华宇中天公司是承包人,承包工程为村镇污水处理工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内容,该工程属于典型的工程承包关系,故本案中泰成公司与华宇中天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强行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关系,是在有意混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规避专属管辖。二、本案应当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华宇中天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但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村镇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书》所涉工程为“玉溪市海绵城市试点区老城片区海绵工程项目东风水库径流区九溪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宇中天公司对于泰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宇中天公司系依据其与泰成公司签订的《村镇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书》等证据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泰成公司支付华宇中天公司合同款及违约金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泰成公司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认为,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验、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双方所签《村镇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由乙方华宇中天公司负责玉溪村镇污水处理工程的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作,泰成公司向华宇公司支付费用,工程中涉及到其余工作均由甲方泰成公司负责。从《村镇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书》的内容来看,华宇中天公司在本案诉争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并不包括工程施工,因此华宇中天公司与泰成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华宇中天公司与泰成公司签订的《村镇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约定:“合同如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应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华宇中天公司为本案原审原告,因此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争议由原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华宇中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泰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险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菲 法 官 助 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刘金梦 "